省财政通过预算按扶助基金年度代征额的2‰安排省电力公司代征手续费,省电力公司不得在代征扶助基金中直接计提代征手续费。
第六条 省电力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填写“缴款书”,将上季度代征的扶助基金全额上缴省国库。
“收款单位”栏填写“浙江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57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扶助基金安排使用的范围为省内库容量10万立方米(含)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小型水库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村,用于安排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设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及技能培训、生产开发等项目支出。
第八条 扶助基金按不低于上年度收入总额的85%,并综合考虑小型水库(含新建)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和座数等因素,计算分配给有关市、县(市、区),并纳入省对市县年终体制结算。
扶助基金按上年度收入总额的10%安排用于全省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突发性应急事件和示范性转移支付项目的扶持。
扶助基金按不高于上年度收入总额的5%安排移民管理机构小型水库项目管理经费,统筹用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开展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工作;各地不得另行在扶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项目管理经费。小型水库项目管理经费不得用于移民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第九条 扶助基金安排的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3款“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
第十条 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实施规划及年度预算额度编制本地区扶助基金年度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实施,并将经批准的扶助基金年度项目计划报省移民办备案。
第十一条 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扶助基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可暂将扶助基金拨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开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专账核算,实行县级报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