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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0〕14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省电力公司:

  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浙江、山西省从电价中提取资金解决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36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浙江、山西省从电价中提取资金解决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3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基金收缴

  第三条 扶助基金从本省区域内省级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中按0.5厘/千瓦时征收。

  第四条 扶助基金按国家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征收,征收期限为20年。

  第五条 扶助基金由省电力公司代征,资金按季上缴省国库,并于每年4月底前对上年度代征资金与省财政进行清算。省电力公司前期已征收的扶助基金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5天内缴入省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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