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引发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引发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引发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引发地质灾害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一)处罚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引发小型地质灾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引发中型地质灾害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引发大型地质灾害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一)处罚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引发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引发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引发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一)处罚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限期内恢复了原状或采取了有效的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 测绘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补办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采取有效措施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