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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2、实际投入不到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50%或完全未投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投入达到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50%但不到100%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3个月内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3个月后仍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一)处罚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一)处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破坏或移动程度轻微,限期恢复的,不予处罚;
  2、拒不恢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一)处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数量较大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按期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处罚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内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12个月以上仍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采矿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处罚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少缴费用不到应缴费用50%的,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少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50%的,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处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2、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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