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或非法占用耕地5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经营性项目用地l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5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50亩以上的,或非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50亩以上,或经营性项目用地1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5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八、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处罚依据
1、《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5、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处罚依据
1、《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
五十条:有《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非法收入总额的20-5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土地面积在 3000平方米以上的,并处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一)处罚依据
1、《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九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 60亩;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不足10亩,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60亩;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不足30亩,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6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0亩;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非法出租基本农田 3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十一、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行为
(一)处罚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