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占用土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2、占用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耕地
(一)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一)处罚依据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擅自拆除或故意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后立即修复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拆除或故意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拒不修复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处罚依据
1、《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一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七、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一)处罚依据
1、《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