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颁布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 土地行政处罚
一、非法占用土地
(一)处罚依据
1、《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未供先用地的,超过批准范围占地面积 5%以下的,或已通过用地预审、并已组卷报批但未批先用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边报边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 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骗取批准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处以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一)处罚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对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部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一)处罚依据
1、《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