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省级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协调落实省级指挥中心至市、县指挥中心的信息传输线路。
(三)负责全省性管理软件的维护、升级及数据备份工作。
(四)负责系统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承担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24小时安全值班和接警任务。
(六)制定全省统一的信息终端配置标准和推广方案。
(七)其他应由省级指挥中心承担的任务。
第九条 市级指挥中心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协调县级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推广、配备及管理工作。
(三)根据省总值班室接警情况,处理和协调本辖区渔船安全救助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有关信息。
(五)完成省级指挥中心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县级指挥中心职责:
(一)负责县级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视频监控等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配置,协助安装,协助做好售后服务,做好渔船资料录入工作。
(四)根据省总值班室接警情况,开展本辖区渔船安全救助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有关信息。
(六)完成上级指挥中心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指挥中心要妥善管理渔船电子船位等资料。渔船电子船位不作为违规生产等的行政处罚依据,可作为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海事调查处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为本系统提供渔船安全通信设备产品的厂商或产品代理机构,应签订服务协议,就设备安装、保修、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三章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配备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安全救助信息终端)都应具备内置卫星定位和一键报警功能。定制手机应具有移动通信入网许可证并经省移动公司认可,其他设备应持有ZY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