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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二)负责省级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协调落实省级指挥中心至市、县指挥中心的信息传输线路。

  (三)负责全省性管理软件的维护、升级及数据备份工作。

  (四)负责系统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承担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24小时安全值班和接警任务。

  (六)制定全省统一的信息终端配置标准和推广方案。

  (七)其他应由省级指挥中心承担的任务。

  第九条 市级指挥中心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协调县级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推广、配备及管理工作。

  (三)根据省总值班室接警情况,处理和协调本辖区渔船安全救助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有关信息。

  (五)完成省级指挥中心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县级指挥中心职责:

  (一)负责县级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视频监控等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配置,协助安装,协助做好售后服务,做好渔船资料录入工作。

  (四)根据省总值班室接警情况,开展本辖区渔船安全救助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有关信息。

  (六)完成上级指挥中心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指挥中心要妥善管理渔船电子船位等资料。渔船电子船位不作为违规生产等的行政处罚依据,可作为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海事调查处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为本系统提供渔船安全通信设备产品的厂商或产品代理机构,应签订服务协议,就设备安装、保修、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三章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配备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安全救助信息终端)都应具备内置卫星定位和一键报警功能。定制手机应具有移动通信入网许可证并经省移动公司认可,其他设备应持有ZY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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