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粤海渔函〔2010〕868号 2010年12月1日公布并予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海上应急指挥和安全救助的能力,保障广大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实施的,采用数字移动通信(GSM)、船舶身份自动识别系统(AIS)、北斗卫星、海事卫星及其它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对渔船位置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实施对海上渔船的安全管理和救助指挥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机构,海洋渔业船舶及其所有者、船长和船员,参与本系统建设和运营的单位。
第四条 本系统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全省各级渔政部门承担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任务,分别设立省级、市级、县级监控指挥中心。
第六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系统运行经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第七条 各级指挥中心应配备熟悉业务的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维护、软件管理、数据录入等工作。系统管理员队伍要保持稳定,人员调整应报上一级指挥中心同意。
第八条 省级指挥中心职责:
(一)负责系统的整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配备标准和检测技术标准。分配全省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