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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经营者、营运线路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的具体标准,包括线路的全程票价和分段票价等;

  (四)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对相关方面的影响分析;

  (五)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六)营运资质证明(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票面样式按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车辆等级、起始地点、营运里程、全程票价、分段票价,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农村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 包车旅客运输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客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二)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计件行包重量折算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附件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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