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客计费里程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及有关规定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二)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二级站为1元/票,三、四级站为0.5元/票,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
第十条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1元进整。
第十一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米-1.5米(含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客运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每位乘客只限带一名免票儿童。
第十二条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免费携带的行包体积不得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过部分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18元计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跨市、县(市、区)农村客运票价,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市、县(市、区)运价水平共同制定。同一条农村客运班车客运线路的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四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