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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具体营运线路的旅客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旅客计费里程计算并予以公布,报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是指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车型运价由运营成本、税金、经营者合理收益等构成。单位为元/人·千米。

  农村客运经营者所取得的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应予以冲减运营成本。

  车型运价=(运营成本+税金+合理收益-政府补贴-其他收入)/按修正实载率调整后的客运周转量

  (一)运营成本: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使用同类装备,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合理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车辆折旧、保修费、燃料动力费、车辆通行费、站场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包括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按规定所缴纳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运营成本。

  (二)税金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依法缴纳的税金。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税种、税率和计税方式计算。

  (三)经营者合理收益指按照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利润。

  (四)政府补贴指政府给予农村客运经营者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提供普遍服务的地方财政直接补贴、各级财政对油价调整影响农村客运增加的支出的补贴和其他税费政策优惠等。

  (五)其他收入指农村客运经营者获得的以农村客运为载体的其他经营性业务净收入。

  (六)各车型平均实载率原则上不应低于50%.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客源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客运运营成本费用审核制度和运价水平监测机制,综合考虑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车型运价及核定票价。

第三章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九条 农村客运票价=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其他法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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