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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2月6日以粤价〔2010〕281号发布 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制定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旅客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旅客运价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的运价。

  第三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资格条件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核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车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装备、安全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经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取得许可经营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信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 运价制定

  第五条 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应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遵循鼓励发展、补偿成本、票价从低的原则,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地方政府补贴。

  第六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方案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确定的原则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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