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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及要求
  (一)缴纳标准。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按征地面积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20元、城市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 10元缴纳。
  (二)缴纳范围。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 [2007]35号文件下发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
  (三)缴纳时间。本通知下发前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和铁路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本通知下发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和铁路项目在办理社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四)缴纳人和解缴对象。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部省合资铁路由我省出资人代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应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解缴到工程所在县市区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的,可直接解缴到工程所在市州财政专户。
  二、资金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区或市州财政部门要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收集、划转和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各地要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8]3号)规定执行。
  三、工作责任与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省境内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尽快制订本地区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城市规划区内的,不低于当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规划区外的,不低于当时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县市区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生活保障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办理、保费收缴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县市区或市州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负责政府和集体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县市区或市州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或市州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人员、征地补偿费的解缴工作;县市区或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县市区或市州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级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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