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6)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市州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时,应及时协调省外侨办、省台办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Ⅱ级事故由省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 (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Ⅲ级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各市州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当地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4.5 信息发布
Ⅱ级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信息,区域内宣传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民政部门应妥善安置和慰问事故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 赔偿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