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 (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4.2 分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州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收集,做好事故情况汇总。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事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展开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按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事发地市州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按照相应处置方案,配合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事故,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国务院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以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明与判断事故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