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 事故评估
3.3.1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影响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3.3 事故级别核定
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提出的事故级别建议,核定事故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和Ⅳ级事故)。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或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