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监管职能部门(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检测评估组。由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6)信息综合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向省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7)信息发布组。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采用适当方式及时发布信息,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涉外问题时,及时向省外事部门通报情况。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根据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省卫生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食品安全检测情况,省卫生厅综合分析各部门报送情况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发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省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监管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厅报告事故信息。
3.2.3 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