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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四川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四川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0年12月23日 川环发〔2010〕92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要求,现将我省2011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一、各市(州)环保局要及时将此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的县级环保部门和有关企业,督促企业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成立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工作,并委托本行业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乙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且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第八条规定的机构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要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清洁生产无费和低费减排方案,并在审核报告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减排方案。

  三、企业应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审核报告。按照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试行)》(环发〔2008〕60号)规定,企业应及时向市(州)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后的材料上报环境保护厅。对初审合格的,环境保护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企业应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在清洁生产审核规定的时间内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目标实现后向环境保护厅申请验收。对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环境保护厅将上报环境保护部进行公告。

  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在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必须将实现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先进设备,改善管理,采取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环保部门对该企业提出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五、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和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州)环保局应分别于每年9月30日、12月15日前上报本地下一年度的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和本年度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4、7、10月5日前将上季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上报环境保护厅。各市(州)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和审核机构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在污染防治工作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六、各市(州)应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措施,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应优先予以考虑,以积极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减少污染物排放,引导企业建立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机制。

  七、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污防处 李涛

  联系电话:028-86112219

  电子邮箱:taoge1919@sina.com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2011年度四川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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