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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办发[2010]23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1日

  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的意见》(湘发〔2010〕1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的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

  第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则,明确本部门开展各类涉企检查的责任分工,省、市、县三级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四条 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于3月底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第五条 进入企业开展检查,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实施检查的机构应填写《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并在进入企业检查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二)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先向同级优化办口头申请备案,并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

  第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1-20日对企业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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