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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措施的通知

  五、将6个事项合并为3项

  (一)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境外投资企业设立和机构核准”与“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和机构核准”合并为“境外投资(机构)核准(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参照执行)”。

  (二)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将“一般商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合并为“一般商品和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三)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北京市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合并为“科技兴贸支持项目”。

  六、简化3个事项申报材料

  (一)外资零售店铺规划审核。一是试点将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外资企业设立分店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表格代替:(1)已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2)已在我市开设1家以上零售店铺;(3)拟开设分店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二是减少外埠来京开设分店企业的申请材料。外埠来京开设分店(非独立法人)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如下材料:(1)涉及合同、章程的相关内容;(2)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3)企业验资报告;(4)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取消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图、高级鉴定估价师调出证明和5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要求。

  (三)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不再将综合绩效评价作为进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内容。

  七、明确“一个窗口办理”3项

  外资零售店铺审批、外资拍卖企业审批和外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项由市商务委服务大厅外资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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