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要求和市领导“绿通常态化”指示精神,依据《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市商务委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2项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废止<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一)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二)上报商务部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开发资助项目。
二、取消1项
取消“对北京市通过CMMI三级以上评估的软件企业进行补助项目”,企业可申请“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三、下放5项
(一)根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设立的“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二)根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三)根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设立的“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
(四)根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五)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核发”由区县人民政府办理。
四、部分下放1项
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交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