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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要求和市领导“绿通常态化”指示精神,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市商务委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2项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废止<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一)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二)上报商务部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开发资助项目。

  二、取消1项

  取消“对北京市通过CMMI三级以上评估的软件企业进行补助项目”,企业可申请“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三、下放5项

  (一)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设立的“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二)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三)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设立的“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

  (四)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五)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核发”由区县人民政府办理。

  四、部分下放1项

  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交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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