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南昌市政府令第141号 2010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等。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和全民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三)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考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活动;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爱卫会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密度监测和疫情监测,并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