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73号 2010年11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的《
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的《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资源、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和号召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带头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埋乱葬、骨灰装棺二次葬、丧事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推动殡葬事业发展。
二、坚持推行火葬,深入推进殡葬改革
(一)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各地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努力提高火化率。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城镇及其周边地区、交通便利地区以及平原地区都应当划定为火葬区,逐步扩大火葬区范围。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但要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不使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