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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工责任制。中央在湘和省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原则上由市州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名单由省和市州相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均由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依法实施属地监管。各级各类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接受所在地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属地相关部门安全执法检查。
  14、严格依法检查依法处罚。部门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安全生产的法定检查内容必须落实到位。重点检查《通知》中规定企业必须落实的重点制度措施,包括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按规定应从重或按上限处罚的,不得从轻处理。不得以罚款代替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和关闭取缔等依法应该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的,要责令停产撤人并限期整改。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发现证照过期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信息通过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开。
  15、全面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重点排查制度。安全监管、煤炭、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年初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属地原则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高危行业企业每季度全面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下井检查,并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16、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及不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7、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及时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严格按照规定申办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加大工伤预防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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