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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0〕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产,并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治理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一律予以关闭。
  2、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较小的项目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或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自觉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特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理由允许上述企业和工程项目逃避安全监管。
  3、强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组织专门的“打非”力量,建立分级分层负责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乡镇应认真组织排查,发现新开工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包括已关闭又开工的)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县市区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查,认定为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向企业下达立即停产指令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取缔的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有关部门请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应予关闭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司法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关闭到位。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严格按照《通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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