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监控。对轻微违法事项实施劝诫、约见高管人员谈话、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的,报经县级政府同意,责令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人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主要职责有:
1、人行分支机构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基本账户利率、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要尽快开通征信系统,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抓紧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
2、人行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渠道和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补充更正或者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确认。
3、县级人行分支机构应当撰写季度、半年度、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报告和利率监督检查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指导和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现或经相关部门移交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认定,并报告当地政府。
七、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县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案件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小额贷款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由县级政府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退,并负责组织拟定该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原董事长、总经理和有关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县级政府在处置的同时,应报告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