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服务
县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同时,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对已有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大量不良贷款或风险隐患的县(市、区),省里将不批准其新设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需求,提供优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反映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合作开发系统软件。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其有效开展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一)县级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方针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
2、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事项。
3、建立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定期报备制度。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或者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实施现场检查,定期向当地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定期报备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提请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县级工商部门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级政府和省工商局,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省工商局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做好企业年检工作。
5、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
6、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