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对试点满一年、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对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严格把关,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根据《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原则上可增持至不超过30%(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另行规定),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将其作为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验资账户与基本账户开设在所在辖区同一家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封闭运行,在同一银行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放及回收贷款与本息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账户运行,此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目前,在注册地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本文件下发后3个月内自行清理,只能保留一家银行机构开设的账户(在融资贷款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的除外)。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开户行及基本账户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当地政府及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备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开户行应为在本行开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提供借款人信用查询服务,并将贷款客户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由所在开户行负责监管,开户行应每月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行、银监、工商、财政部门及融资贷款银行报送资金监管数据。
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与其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贡献大小、合规经营的年度考评情况挂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年度考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和当地实际,实施风险补偿措施,确定补偿比例。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创业贷款等。各地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支持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