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10〕12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精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在进一步做好内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能将其股权用于其它项目抵(质)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业务时,相关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改版)》(财金〔2010〕21号)、《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登记,按期报送财务信息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
二、坚持小额贷款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方向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科学合理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分布结构,鼓励在尚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控制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城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