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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自治区将成立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抓好信息交流,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十二)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和“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等其他相关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时间安排
  (十三)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一12月上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在 11月30日前报宁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上旬一2011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十五)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督查,对表现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3号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邮 编:750001
  联系人:刘思国 黄吉华
  电 话:0951-5046965 505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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