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这不仅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也损害了我区的形象。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全区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区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区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报刊、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我区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