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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停产能耗企业实施政策扶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停产能耗企业实施政策扶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是当前我区经济工作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鼓励和支持自觉服从预警调控要求实施阶段性停产的企业,并保障职工生活基本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停产能耗企业实施政策扶持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对停产企业职工给予安置性补贴。凡因节能降耗需要阶段性关停的铁合金、电石和碳化硅企业,其在岗职工在停产期间按每人每月 710元标准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二)对企业停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助。凡按计划实施阶段性停产的铁合金、电石、碳化硅停产企业,分别按照每万千伏安40万元、40万元和1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50%,其余50%抵减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支持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对2011年第一季度恢复生产的企业,自治区财政对其第一季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贷款贴息。
  (四)鼓励担保机构为恢复生产的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担保机构为关停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如发生代偿损失,自治区财政予以原比例基础上上浮 100%的风险补偿。
  (五)支持关停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降低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本和风险。2011年对阶段性停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向性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产品,按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将原给予承保费 7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90%。
  (六)对阶段性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后实施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工业化发展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二、实施税收减免优惠
  (七)对阶段性停产企业,免征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八)企业阶段性停产期间(原则上以2010年9月1日一12月31日为准),企业应缴纳所得税、增值税中的地方部分予以免征,中央部分予以缓征。
  (九)企业停产期间发生的损失,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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