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电(2010)2号)精神,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查处认定取缔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8]111号)要求,自治区成立了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并及时处置了多起非法金融案件,在维护金融安全和地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地区非法集资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非法集资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负主要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二、健全组织体系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11月底前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以及人员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原则,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市、县 (区)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于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县 (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疏于监管或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