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执法资格培训,不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年审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三)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要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类比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监察执法人员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对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追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