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发现一起处置一起,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二)组织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整治行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职业中介机构中介活动和用工单位招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第二季度组织开展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工作,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季度联合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工商、卫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继续以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四小”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第四季度至次年春节,组织开展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保证广大农民工劳有所得。
(三)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豫劳社〔2004〕16号)要求,每年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按评定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诚信示范A级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匾牌和证书,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两年内免于对其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巡视检查;对C级警示企业和D级失信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实施重点监控,适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上报和社会公布制度。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应在案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情况应在结案后7日内上报,不得拖延、隐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向社会公布的重大违法案件,可随时通过劳动保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向工商、建设、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通报。对上级批示的重大劳动保障维权案件,依法严肃查处。对媒体尤其是网络反映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迅速组织力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通过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事态被恶意炒作或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