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评标专家
第四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库名册。评标专家名册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 入选评标专家名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10万平方米以上不同类型物业的管理经验;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实务或研究工作3年以上;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应征得单位同意,填写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推荐书。
上述两种方式应当提供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并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并建立评标档案,详细记载其评标的具体情况,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名册的专家进行年度审核。
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重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