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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10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根据建设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住宅及同一物业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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