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统一建设的周转房要逐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管理。周转房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周转房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单位(或个人)协商约定。统一建设周转房小区原则上实行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有条件的应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服务。
统一建设周转房物业服务费可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具体补贴额度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物业服务费可由自建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物业服务费补贴所需资金由自建单位自筹。
第二十六条 周转房应完善牌号管理,编制统一的栋号、单元号和门牌号,并且应当保证牌号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牌号需要变更的,应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变更住房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干部职工租住周转房的,应缴纳租金。周转房租金标准和租金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周转房租金从周转房分配次月起计算并收取。周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收取,统一存人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对未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和乡 (镇、街道办事处),由房屋管理单位存人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
周转房租金主要用于周转房维修改造。严禁将周转房租金用于其他用途。对使用所缴纳租金用于维修改造周转房的,管理单位应提交租金拨付申请,提供周转房《维修合同》、概预算和使用计划,报经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予以拨付。
周转房维修改造资金拨付额度不得超出该单位周转房租金缴纳余额的80%。
第二十九条 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者其他属于管理单位修缮范围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向房屋管理单位及时报修,修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因承租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