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周转房申请书;
(二)本人及配偶所有住房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周转房现有情况,先安排干部职工租住本单位周转房。本单位周转房可满足干部职工周转房需求的,不得申请统一建设的周转房。本单位周转房按规定全部安排人住后仍有缺口的,方可申请租住统一建设的周转房。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一)单位周转房申请文件;
(二)干部职工个人申请书;
(三)本单位周转房基本情况;
(四)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租住实行公示制度,管理单位要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在本人及其配偶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方可安排租住周转房。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管理单位应将干部职工家庭租住周转房情况每年公示一次。
第二十二条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申请人通过审核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一分配”的原则,按照轮候规则进行轮候,并按照轮候顺序选定周转房。具体分配办法由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租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办理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含干部职工及其配偶个人详细信息、住房情况、租住周转房情况、租金标准和金额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周转房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对所管理和租住的周转房均负有保护责任,并按照周转房的用途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不得转让、转租、侵占、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周转房从事非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不得出售或抵押,不得变更周转房产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