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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新建周转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新建的周转房小区应当使用供水和供电智能化设施设备,设计部门应当将水、电智能化管理内容纳入项目施工图设计内容,施工图审查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周转房维修改造规划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各地(市)、县(市、区)应当根据自治区周转房维修改造规划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制定周转房的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维修改造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周转房维修改造资金来源实行以周转房租金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包括:
  (一)周转房租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单位自筹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周转房作为国有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登记,严禁管理单位擅自拆除周转房。危旧周转房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拆除的,由管理单位报地 (市)级以上(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租住周转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复转军人、援藏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干部,或经组织同意的志愿工作者以及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人员;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私房并双方均无周转房;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干部职工只能租住工作地所在城镇周转房。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应腾退租住原工作单位的周转房,并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周转房。
  在同一城镇工作的夫妇双方只能租住一套周转房,未婚职工原则上两人以上(含两人)合租一套周转房作为集体宿舍。
  第十八条 申请租住周转房的,由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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