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应当根据自治区周转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本地(市)实际,制定周转房建设实施方案,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周转房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再单独为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新建周转房项目。学校、医院和政法等部门因特殊工作需要单独建设周转房的,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各地(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把周转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确保周转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九条 周转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应尽量安排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城区或地理位置较优越的地段,并符合周转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经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自建的周转房项目建设用地,可由建设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行政划拨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自筹。项目选址由建设单位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第十条 周转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基本建设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地(市)级及其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援藏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第十一条 周转房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第十二条 新建周转房项目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符合节能、省地、采暖、保温、环保等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室内应考虑普通装修。除高寒偏远乡(镇)外,新建周转房原则上不应低于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