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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5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年五月十四日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区周转房管理制度,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7]2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按规定租金标准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无房在职干部职工租住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具体负责自建周转房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周转房统一建设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周转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区直单位周转房管理工作。
  各地(市)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周转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本级直属单位周转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单位周转房的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周转房相关工作。
  自治区、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房屋管理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周转房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周转房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周转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二章 建设和维修改造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周转房现状及需求编制周转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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