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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安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危害,控制疾病传播,减少灾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并通过群众自除与专业队伍杀灭相结合、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城镇建成区和广大农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监测工作;
  (三)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
  (四)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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