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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每年对到届或新申报的市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进行评比命名和表彰,每届3年。县(市、区)可根据情况定期进行评比、考核、命名。
  第十三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在届满后重新考核、验收,如不合格,取消其荣誉称号。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在未届满或在不定期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视其情况予以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或撤消其荣誉称号。

四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和系统的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包括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可组织经验交流和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由市爱卫会从市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中择优推荐,报请省爱卫会命名。
  第十六条 市爱卫会对各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有监督权,发现有创建质量下降或不达标的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要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管理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组织制度、工作总结、计划、规划、单位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考核记录和健康教育资料等。
  第十八条 各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需要向命名单位申报,不申报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合并后的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由命名单位重新进行考核、命名。
  第十九条 被通报批评或撤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要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管理和指导,确保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质量和声誉,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门前悬挂高级别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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