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内部招待所、文化娱乐场所、浴池、理发店、游泳池、图书馆、商店、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符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学校卫生符合《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
(五)除害防病
1坚持经常性的开展灭鼠、蚊、蝇、蟑螂活动,有管理组织,有工作制度,有经费保障,有消杀药械,有防护设施,密度至少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进行化学消杀。
2认真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3年内未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暴发。
3企业落实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控制度,防护设施完善,3年内无新增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六)民意测评
依据单位(学校)卫生状况评议表,随机抽查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民区住户各2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三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六条 凡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可按隶属关系向上级机关申请参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比活动。
第七条 我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分市、县(区)两个档次,分别由同级政府命名。具体办事机构是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各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产生实行“逐级升格”制。市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由县(市、区)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中产生。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升级须由本级爱卫会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报,由上一级爱卫会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市政府命名。
第九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访的方法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标准的方可命名。
第十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检查考核要和单位内部的生产、工作、学习制度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各业务、技术职能部门的考核结合起来,要和单位内部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岗位分工责任制和奖励、处罚制度结合起来实行。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应主动设置意见薄、联系箱,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