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安阳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水平,使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及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安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安政〔1999〕48号)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努力提高人们的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城乡环境卫生的改善,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要在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改厕改水、食品安全、病媒生物控制、环境保护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先进单位要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政府命名。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把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要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二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标准
第五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标准
(一)组织管理
1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单位议事日程(企业要纳入企业管理内容),爱国卫生组织健全,主要领导担任爱国卫生领导小组组长,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2爱国卫生工作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具体措施、工作总结、管理制度和创卫实施方案,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