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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关于发展我区“三农”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关于发展我区“三农”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41号 2010年4月28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关于发展我区“三农”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我区“三农”保险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为建立保险服务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发挥保险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的职能作用,现就发展我区“三农”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服务“三农”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于2006年在那曲地区尼玛县双湖特别区、日喀则地区拉孜县开展农牧业保险试点。2007年通过财政统保在全区实行能繁母猪保险。2008年以来保险试点扩大到全区七地(市)的30个县(区)近百个乡镇,险种涉及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牧民住房保险,承保责任主要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2009年,为19万户92.7万农牧民群众提供了保险保障,有效地帮助了受灾受损农牧民群众及时恢复生产生活,受到广大农牧民的肯定和欢迎,为在我区全面开展“三农”保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发展“三农”保险,有利于减少自然灾害给农牧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增强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我区地处高原,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致使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雪灾、风灾、旱灾、雹灾、洪涝和农作物病虫灾害频发,给农牧业生产带来了巨大损失。仅2009年开展保险试点的30个县(区)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自然灾害,给当地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尤其是山南、那曲地区发生罕见的暴雨(雪)灾害。农牧业抗灾害风险能力不强,凸显保险功能的必要性。首先,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为农作物和农户财产提供保险保障,可有效转移风险,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和在农业生产中防灾减损的作用,避免农户因灾返贫。其次,国家通过对被保险人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等政策手段,可引导和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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