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落实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维权、同投入、同考核”。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的原则。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措施
(一)加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1落实好“六个一”管理制度。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免费进行一次孕环情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发放一份服务指南、建立一份计划生育档案。督促流出人员按时参加流入地孕环情检查并通过网络和其它形式及时反馈信息。
2办理证明服务。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前应到乡(镇、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事人可委托他(她)人、村(社区)代办婚育证明,可实行邮寄。流出已婚育龄夫妻回户籍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地应协助办理,不得拒绝。
3落实奖励优惠政策。依据
《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精神,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家庭、特别扶助家庭等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4维护合法权益。严禁强迫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异地设立孕检站,禁止利用办理《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登记之际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和其它一切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5落实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扶贫、工青妇等劳务输出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应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惠政策,切实关怀和帮扶、救助留守家庭成员,逐步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享有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努力发挥行业优势,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各相关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技能培训,提高流动人口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流动人口在外出务工前了解和掌握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1查验登记。现居住地应对成年流入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按时进行查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催办,限期补办,依据婚育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建档,纳入正常服务管理。查验工作应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也可由村(社区)民委员会代理向验证机构提交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