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直各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工作。凡是《实施意见》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主动公开。市直各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参考表格见附件3),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四)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三农”和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支出,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要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实施公开。
四、预算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上述规定的政府预算属于主动公开范畴,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预算单位依法实施公开。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属于依申请公开方式。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1. 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2. 对申请内容要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3. 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对于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预算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